中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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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学生资助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17 00:00:00    信息来源:教务处   阅读次数:

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学生资助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管理的通知》(合银发〔2014〕195号)文件精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保障国家助学资金安全运行,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资助卡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管理制度、规定

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专用卡。

(一)“一人一卡”制度。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资助卡。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只能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专用卡。

(二)“集中申领”制度。学校收集整理受助学生基本信息、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审核同意材料,报送同级学生资助中心,由同级学生中心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学生资助专用卡。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必须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

(三)“本人激活”规定。资助卡必须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学校应督促学生及时激活资助卡,引导受助学生及时办理身份证,便于激活使用资助卡。

(四)“五个严禁”规定。一是严禁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已办理过资助卡的受助学生身份证件复印件重复办理资助卡;二是严禁学校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办资助卡;三是严禁通过学校批量申请办理挂失及补换卡;四是严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集中保管资助卡;五是严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提取资助卡内的资金。

二、集中发放,建立签领档案

学生资助专用卡由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学校集中发放,发放时,学校组织学生签领,完善签领档案。对于流失学生或辍学学生的资助卡由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

三、滞留资金(资助卡)管理

因受助学生流失或辍学而未发放,或者已发放而追回等各种原因滞留于学校的学生资助卡,学校必须登记造册、附加文字说明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滞留期达两个月后,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调银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注销滞留资助卡,如滞留卡内已打入资助资金,在注销资助卡的同时,将卡内资金由银行退回区资助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安全。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资助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把责任落实到工作岗位,落实到个人,确保国家助学金和资助卡真正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杜绝发生资助卡及资金滞留现象。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或扣压、恶意滞留资助卡和资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维护系统信息

(一)学校建立专门的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表、资金发放以及受助学生领卡签字等有关凭证资料分学期建档备查。学校在资助卡发放后10日内,将资助卡发放签领表交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份,留档备查。

(二)学校应及时对已分发未激活资助卡、已办理未分发资助卡或已激活未分发资助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上报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应按要求,及时将补办资助卡及受助学生变动信息上报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受助学生资助卡信息,注销流失学生资助卡信息,增加新增受助学生资助卡信息。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监管工作

学校与宣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要严把资助信息审核关,从源头确保资助卡申请信息真实、准确,不定期对班级资助卡领用情况进行抽查,杜绝个别班级利用已转学、退学等学生信息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发生。要将资助卡管理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中,并加大检查力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卡管理办法,设立专门资助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学生资助卡的办卡、签领、激活、补卡、换卡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本人激活”、“本人挂失”及“本人补卡”的规定,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保障资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2016年11月15日

                                 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

                                   学生资助办公室